检察院概况
鹿寨县检察院概况
队伍建设
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
加强检察官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举措
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印发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》
检务公开
鹿寨县检察院深入基层开展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
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标准
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十公开”(十)
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十公开”(九)
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十公开”(八)
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十公开”(七)
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十公开”(六)
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十公开”(五)
服务大局
广西自治区检察院:改进作风 基层欢迎
广西梧州市检察院“一把手”织就“预防网”
追 求----永 无 止 境
柳江县胜利召开政协六届二次会议

 

什么是知情不举?
 

··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,而不向有关司法机关揭发举报的行为。知情不举,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,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,但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。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》第十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。举报权利与举报义务同时存在,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利的同时,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,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,都有义务将自己所知悉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报告。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,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、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繁重,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,需要更多的更确实的举报线索,因此,希望公民发现线索,及时举报,使违法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,也尽一份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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